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者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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