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范围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2)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在内的下列活动:
A、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例、国际惯例的咨询;
B、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C、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D、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3)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4)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5)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6)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2、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3、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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